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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印发《高污染燃料目录》高效除尘设施将成锅炉标配

发布时间:2017-05-02 点击数:2219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大小:

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高污染燃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此次出台的《目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它是综合考虑燃料品质、燃用方式和环境影响,将燃料分类分级,形成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组合,而不是简单搞一刀切的清单式目录。因为我国幅员辽阔,不论是北京、上海、兰州还是中小城市,它们的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和改善目标、清洁能源供给量、经济承受能力都是不同的。此外不同燃料必须和其利用方式和治污设施综合分析才能客观评价其对环境的影响。《目录》作为划定和管理禁燃区的基础和依据,必须适用于全国所有城市,才能真正落地,分类分级的做法可以很好地满足这一要求。

按照控制严格程度,目录将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组合分为三类,Ⅰ类的管控程度一般,Ⅱ类较严,III类最为严格。城市人民政府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 

对于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由于其直接燃烧后对城市大气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目录中的Ⅰ类、Ⅱ类和III类均将其纳入管控范围。对于煤炭及其制品,考虑到目前我国城市能源消耗仍然以煤炭为主,在能源结构短期内无法根本改变的情况下,推行煤炭的清洁利用和规模化燃用是当前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行之有效的手段。因此,综合考虑产品品质和燃用方式,我们将煤炭及其制品划分为严格程度不同的三类进行管控。  

第Ⅰ类,考虑到中西部地区部分城市煤炭使用还存在规模化水平不高的现象,从鼓励煤炭清洁利用角度,提出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纳入禁燃范围。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挥发分含量不能大于12%、5%和10%,对型煤的灰分含量没有要求。   

第Ⅱ类,从提高煤炭规模化燃用水平的角度,提出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纳入禁燃范围。煤炭的规模化燃用有利于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达标排放,甚至达到超低排放,并且可以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便于实时监控。 

III类,像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在迫切想要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情况下,有较强的经济支撑能力和充足的清洁能源供给量,在城市禁燃区可以选择禁止燃用所有煤炭。  

近年来,部分城市在燃煤锅炉改造过程中,由于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成本问题,开始选择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来替代煤炭,且使用量在不断增加。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可再生能源,我们鼓励使用,但在当前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化标准体系尚未建立,缺乏设备、产品、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情况下,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还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我们在第 类最严格的管控要求下,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燃用方式进行了规范,即要求必须在配置袋式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中燃烧。 

《目录》强调,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本目录仅适用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或其他管理依据。 

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指导各城市做好修制订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和管理规定等相关工作,切实发挥《目录》在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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