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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01-01 点击数:998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 字体大小: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促进工业等领域清洁低碳转型,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锅炉是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重点领域,也是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重要排放来源。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减污降碳协同推进,对标对表美丽福建建设目标,以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整治为重点,稳妥有序整合一批、淘汰一批、提升一批,推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利用体系,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4年,全省范围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淘汰;到2025年,全省范围内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在用锅炉(燃煤、燃油、燃生物质)全面改用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治理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基本全覆盖,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下降,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持续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进集中供热,整合一批分散锅炉 1.释放集中供热潜力。依托火电、大型工业企业开展供热示范,加快热力管网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范围,最大程度释放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加快福州长乐金峰、莆田秀屿木材加工区、南平邵武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明尤溪经济开发区和永安贡川等片区集中供热,支持福州等地开展核电余热供热示范应用。各地要在2023年底前制定集中供热实施规划,到2025年底前,具备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热负荷集中地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2.关停分散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锅炉(燃煤、燃油、燃生物质)应在集中供热项目建成运行后3个月内关停。对安全生产、应急调峰等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分散锅炉,应报经设区市发改、工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日常监督管理,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前提下予以保留。 3.严格新建项目审批。各地要积极引导用热企业向已实施集中供热的园区集聚发展,新增用热企业应优先布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禁止新上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燃生物质和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原则上不再批准新上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供热锅炉;对于集中供热难以覆盖、无法满足供汽、确需新建的锅炉,应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并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二)加快装备转型升级,淘汰一批低效锅炉 4.推动清洁能源替代。各地要综合运用财政补贴、信贷和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每小时65蒸吨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使用清洁能源,同步拆除原有锅炉。鼓励改用电能、多用电能。改用天然气的,替代后的燃气锅炉需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根据要求配套高效脱硝装置。审慎改用生物质燃料。燃油锅炉应使用轻质油,禁止使用重油等高污染燃料。 5.限期淘汰小锅炉。推进燃煤锅炉淘汰,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2023年底前全面淘汰;每小时2-10蒸吨(含)燃煤锅炉在2024年底前全面淘汰,其中大气环境监管重点地区在2023年底前淘汰(见附表);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在2025年底前基本淘汰,其中城市建成区内的锅炉在2024年底前淘汰。逐步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内的生物质锅炉,优先淘汰由燃煤改烧生物质的锅炉。因纳入集中供热规划等原因需暂时保留的,或属于基本生活保障确需保留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材料说明原因,并报设区市发改、工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三)积极推动深度治理,提升一批在用锅炉 6.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和位于城市建成区内保留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原则上2025年底前必须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燃油锅炉基准含氧量按3.5%折算,其他锅炉9%)。其中: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在2024年底前完成,南平、三明、龙岩、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在2025年底前完成。 7.加强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城市建成区外其他保留的燃煤锅炉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鼓励按超低排放要求进一步提升污染治理水平。采用旋风、水膜等低效除尘方式的,应开展静电除尘或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对于未建设脱硫设施、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二氧化硫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因脱硫工艺不完善出现二氧化硫无组织排放的,应开展治理设施建设或改造。积极开展氮氧化物治理,推动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或者在末端进行SCR或者SNCR脱硝,必要时可采取低氮燃烧+末端脱硝。 8.加强燃油、燃生物质锅炉治理。城市建成区外其他保留的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应配套污染治理设施,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生物质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执行)。燃生物质锅炉应为专用锅炉,使用成型的生物质颗粒,禁止掺烧煤、垃圾、工业废物等高污染燃料或固体废物;应配套高效规范的除尘设施,进行低氮燃烧改造,对改造后NOx仍无法稳定达标的,在末端进行SCR或者SNCR脱硝。对不达标的,要依法处罚、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依法淘汰。

    四、政策措施 9.调整城市禁燃区范围。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原则上城市建成区均应纳入,并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布局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适时优化调整;2023年底前,设区市、大气环境监管重点地区完成调整工作,2024年底前,其他县级城市完成调整工作。依法做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的区域划定,高铁、高速沿线一重山范围以及大气环境监管重点地区应全域纳入。 10.推行差异化管理政策。根据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对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方可申请评为A级或B级绩效企业,不纳入或减免应急减排量。对未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按照企业生产工艺、燃料类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无组织排放管控水平等综合判定绩效水平为C级或D级。对未规范配套高效除尘、脱硝设施的燃煤、燃生物质锅炉,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定为D级绩效企业,按规定严格落实减排控排措施。 11.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密执法监测频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每季度不低于5%的比例,组织对辖区内的燃煤、燃生物质、燃油锅炉开展日常执法监测,并不定期进行抽查监测。加快完善自动监控,保留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应全部建设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强化环境质量下降明显、污染物浓度显著高于其他点位的区域的“测管联动”,及时发现、查处突出环境问题。 12.强化锅炉减排考核。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按照可监测、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将锅炉淘汰、治理工程减排量逐年下达,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锅炉减排形成的排污权,有效期延长至整治期限届满5年为止(即:对应锅炉蒸吨数,延长至2028年、2029年、2030年底),或由地方政府优先予以收储。加强减排监督管理,重点核查重复计算、弄虚作假等问题。 13.完善经济支持政策。健全有利于锅炉电能替代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允许改用电能的锅炉使用主体加入大用户直购电名单,执行优惠电价。落实税法优惠政策,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适时制定锅炉地方排放标准。

    五、保障措施 14.加强组织领导。设区的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本行政区锅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路线和重点任务,加强统筹协调,落实资金投入,强化监督考核。要抓好示范创建,选择1-2个县(区)开展锅炉污染整治示范,发挥表率作用。要压实工作责任,建立管理清单,细化分年度整治重点任务和项目,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改、工信部门(2023年度整治计划和项目于2023年2月底前报送)。 15.强化分工协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锅炉污染物排放的执法监测,监督检查企业排污许可证依法持有情况和按证排污情况,对实施煤改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锅炉及时督促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排污许可手续,对限期未完成锅炉淘汰的企业予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撤销排污登记;指导企业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对锅炉污染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定期调度。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跟踪推进锅炉淘汰进展情况;及时办理淘汰燃煤锅炉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对实施煤改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的锅炉及时办理变更使用登记;协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限期内未完成淘汰的锅炉依据辖区政府公告要求不予实施定期检验,并予以注销锅炉使用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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